kaiyun体育平台擅自倾倒固定废物!甘肃永仕元安建筑公司被罚10万元7.7日讯,近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处甘肃永仕元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环罚字﹝2022﹞14号,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该单位拆除配套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擅自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对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22〕14号)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kaiyun全站、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kaiyun全站、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据公开信息显示:甘肃永仕元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大同镇某村六社,法人代表 贾某军,经营范围:承接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工程、景观工程、亮化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城市照明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防水工程、脚手架模板工程、幕墙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桥梁工程、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送变电工程、体育场地施工工程的施工;人造草坪铺设、运动场地铺设、塑胶跑道铺设;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kaiyun全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